學分抵免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MBA學生需修滿學分
40
(不含碩士論文6學分)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抵免學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抵免學分辦法分為一般抵免及基礎抵免。基礎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各學制學分之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學生應檢具抵免學分申請書及歷年成績單,於規定時間內向本系提出抵免 學分申請。
  2.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系主任依據本辦法審查,必要時並得舉行考試,再送教務 處複核。

第四條

博士班研究生曾修習符合本系博士班課程,得經系主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 ,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扺免學分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第五條

碩士班研究生限曾修習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經系主 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最多可扺免十二學分 ,抵免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第六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限曾修習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 經系主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最多可扺免六 學分,抵免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1.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或性質相同者,請學生列出原上課教科書名稱,由本系所 指定之教師初審同意簽章,再經系主任核准後,始可抵免。
  2. 專科學校所修課程,其成績並需達七十(含)分以上始得申請;至於共同課程 (如國文、英文)之抵免,依本校相關系之抵免規定辦理。
  3. 五年制專科學校可申請抵免者,限原四、五年級修讀之課程。

第八條

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科目若係於本校修習者,毋需再經任課教師核定,而由學生自 行填列其科目學分於申請書上即可;若非於本校修習者,需再經任課教師核定。

第九條

其餘未規定者,悉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