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A學生需修滿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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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碩士論文6學分)
國立臺北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抵免學分辦法
第一條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系抵免學分辦法分為一般抵免及基礎抵免。基礎抵免辦法另訂之。 |
第三條各學制學分之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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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博士班研究生曾修習符合本系博士班課程,得經系主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 ,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扺免學分最多以六學分為限。 |
第五條碩士班研究生限曾修習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經系主 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最多可扺免十二學分 ,抵免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
第六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限曾修習他校碩士班課程或本校碩士學分班相關領域課程,得 經系主任指定一位同領域之教師初審,系主任複審同意後即可抵免,最多可扺免六 學分,抵免必修科目以一科為限。 |
第七條本系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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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共同必修及通識教育科目若係於本校修習者,毋需再經任課教師核定,而由學生自 行填列其科目學分於申請書上即可;若非於本校修習者,需再經任課教師核定。 |
第九條其餘未規定者,悉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規定辦理。 |
第十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