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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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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章程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訂定之。 |
第 二 條 |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碩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碩士班肄業。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者,經本校博士班甄試及格或入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學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申請核准者,或經教育部核准之外國學生經本校甄試及格者,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外國學生,或依本校僑生申請入學辦法獲准入學之僑生,得入本校博士班肄業。 碩博士班招生簡章另訂之。 |
第 三 條 |
碩士班學生修業至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得經系(所)主管同意遴請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惟碩士班學生已於學士班就讀期間修足各系(所)規定之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在入學後第一學年第一學期起,經系(所)主管同意後遴請指導教授,選定論文題目。 博士班學生入學後,應經系(所)主管同意遴請指導教授一人以上,其研究論文,由指導教授負責指導之。 經遴請之指導教授,如指導對象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對於該指導教授之職務,應自行迴避。 |
第 四 條 |
碩博士班學生修習之課程,需經相關層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 五 條 |
碩博士班學生應補修學士班或進修學士班之基本課程,由系(所)主管及指導教授決定之,但補修及格後,不計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在未補修及格以前,不得參加學位考試。 碩博士班學生因預官考選需要補(重)修軍訓課程,得申請補(重)修。但補(重)修及格後,不計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學分;在未補修及格或補修成績未達預官初選標準以前,不得參加預官複選考試。 |
第 六 條 |
碩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二十四學分,論文六學分另計。 博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至少須修滿三十學分(包括原在碩士班已修學分至多採認十二學分在內),其論文學分均另計。 各系(所)如須提高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並報校核定後實施。 |
第 七 條 |
碩士班學生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在職進修學生(以在職生身分報考入學者)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博士班學生修業期限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進修學生(以在職生身分報考入學者)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教育部特殊教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為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生,得再酌予延長其修業年限,最高以三年為限。 |
第 八 條 |
碩博士班學生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 學生修習之科目學期成績,經系(所)務會議核定,得採「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 |
第 八 條 |
碩博士班學生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舉行為原則,由本校定期舉行。必要時各系(所)並得自行舉行筆試。 碩博士學位考試細則另定之,報教育部備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 十 條 |
教務處註:93學年度以前(含93學年度)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適用之版本 碩博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累計兩次者,應令退學。 二、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不及格者。 教務處註:自94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博士班學生適用之版本 碩博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累計兩次者。 二、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三、除各系、所另有規定者外,博士班學生學科考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五、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者;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
第十條之一 |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累計二次者,應令退學。 |
第十條之二 |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之限制。 |
第十一條 |
碩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且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授予碩士學位。 博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且修畢規定課程與學分,並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參加博士學位考試,學位考試及格後,由本校授予博士學位。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要點另定之,報教育部備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
碩博士班學生除因特殊情形,經原肄業系(所)暨擬轉入系(所)雙方系(所)主管認可,並經教務長之同意,轉陳報請校長核准者外不得申請轉系(所)。 其修業期間未滿一學期而退學者,本校不發給證明文件。 |
第十三條 |
碩博士班學生須遵守本校一切規章,如有違犯,依照本校學則規定,分別予以處分。 |
第十四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之。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經教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